存档

‘安全生产’ 分类的存档

2009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2010年2月6日 Gala Chen No comments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
  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在企业申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初审申报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资料进行了审查。经评委会评审,迪凯国际商务中心等200项工程被评为“2009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附后),现予公布。
  对获得“2009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主承建企业,授予证书和奖杯,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告。希望获奖企业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更大的成绩。同时希望全省建筑业企业学习先进,多创标化,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附件:2009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http://www.zjjs.com.cn/Data/HTMLFile/2009-12/7143ffb8-c699-4532-8a6f-b338a2cf19fd/bed88861-293b-4022-a040-fc346f0e1e37.html

阅读全文…

分类: 安全生产 标签:

温州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国庆节前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009年9月13日 Gala Chen No comments

温建建〔2009〕243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市属及外地进温各施工企业,市管在建工程各建设、监理单位:
        今年是国庆60周年。为使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安全、祥和的节日,确保全市建设系统在国庆期间创造一个安全生产、团结稳定的环境,根据温州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国庆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温安委〔2009〕6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开展的“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检查治理活动,经研究,决定节前在全市建设系统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厅、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严厉打击“三非三违”行为,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检查治理和专项整治,确保国庆期间全市建设系统不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实现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平安温州创建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包括全市建设系统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重点为:列入各地重点监管对象、深基坑施工或存在较大危险源、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或有群体事件发生过的工程。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
        检查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9月15日前)。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我局文件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检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对所辖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切实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隐患检查治理主体责任。
        第二阶段:主管部门抽查阶段(9月15日至25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负责”的原则,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辖区内在建工程进行抽查,督促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整改的督办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自查自纠工作,做到边查边改,不留死角。
        四、检查主要内容
        (一)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及实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民工安全教育、技术交底情况;
        (二)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人员到位情况;
        (三)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测、验收、日常维护和深基坑开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悬挑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重点部位安全情况;
        (四)施工区、生活区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施工现场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措施落实情况;
        (六)维护民工正当利益及稳定情况。

阅读全文…

温州市关于开展2009年度第一批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9年9月9日 Gala Chen No comments

温建安协[2009]5号(来源:http://www.wzcb.org.cn/news_show.asp?news_id=474

各会员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温建建[2005]191号)和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度第一批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一)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市管工程除外);

(二)申报项目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竣工的工程

(三) 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申报的范围为市管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县(市、区)工程建筑面积2000m2以上;

(四)施工现场有配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面达到施工作业面的80%以上,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时传输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相关资料列入申报资料);

(五)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不予评审: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主体工程结顶后30日内未及时向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申报市级文明标化工地施工安全中间验收的;

  3、建筑工地偷排泥浆被有关单位处罚或通报的;

  4、防汛抗台工作组织不力被通报的;

  5、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安全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6、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治安案件、计划生育、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的;

阅读全文…

分类: 安全生产 标签: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2009年9月7日 Gala Chen No comments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管〔2005〕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阅读全文…

浙江省关于做好2009年度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9年7月3日 Gala Chen No comments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局,省市政行业协会,省防腐保温协会:
  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管〔2005〕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09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标化工地)管理和申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日常监管各项工作。要按照《办法》的各项要求,严格标准,好中择优,把本地区、本部门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优胜的,尤其是对当地安全生产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的工程项目推荐上来。
  二、各地、各部门要在2009年7月30日前组织对列入2009年度省安标化工地参选计划的工程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并填写检查表(见附表一,该表作为申报工地资料内容)。重点检查:一是申报工程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是工程规模(工程规模按《办法》执行,其中丽水、舟山、衢州市本级城区房屋建筑面积放宽至8千平方米,所属县(市)级城区房屋建筑面积放宽至5千平方米)和申报企业条件符合情况;三是申报工程是否将“参选牌”悬挂于工地大门口或显目位置和三阶段安全检查评分以及日常检查的情况;四是申报工程是否在2008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之间竣工、备案情况;五是申报企业对创建工地相关申报资料整理情况,尤其是照片和录像资料是否正确和全面。通过检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要取消申报2009年度省安标化工地资格。
  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列入创省安标化工地计划的工程必须在大门口或显目处悬挂“参选牌”。
(一)各地、各部门要将列入参选2009年度省安标化工地的工程挂“参选牌”情况于8月20日前按附表二的要求上报我局。该表中每一项必须完整填写,同时发送到电子邮件:liqigen668@sina.com
(二)因竣工时间超出2008年9月30日,且挂2008年度参选牌的申报工程和已挂2009年度参选牌且2009年9月30日不能竣工的工程,必须在附表二备注栏中表述清楚。
(三)附表二中未列入或未挂参选牌的工程,不能申报2009年省安标化工地。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申报数,不得超报。凡超报的地区或部门,按上报顺序排序靠后的为自然淘汰,不列入今年的评审范围。2009年度申报指标见附表三。
  五、各地、各部门按照申报指标,将2009年度省安标化工地的申报资料于2009年11月12—13日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地对省安标化工地管理工作和挂牌工程上报情况适时对各申报工程进行实地抽查。

  附件:1.2009年度省安标化工地参选工程检查表
     2.挂“参选牌”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
     3.申报2009年度省安标化工地指标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分类: 安全生产 标签: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6月8日 Gala Chen No comments

先看两个文件:

1、浙江省建设厅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2、温州市建设局的转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建建〔2009〕112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将该办法宣贯到每个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

        二、要对本地、本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关情况,并建立落实有关的管理制度。

        三、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凡发现违反该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从2010年12月31日起,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四、各企业要按时将符合申请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外地进温企业可直接上报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联系人:吴长清,联系电话:88829323,传真:88824593。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再来读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阅读全文…

分类: 安全生产 标签:

温州市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通知

2009年5月31日 Gala Chen No comments

温建建〔2009〕7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局属各管理部门、市属及外地进温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我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见附件1)。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措施费。

二、安全措施费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方监督的原则。

三、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受温州市建设局委托,具体实施市管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规定对安全措施费单独提取,提取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鼓励施工企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安全措施费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措施费不低于总额的70%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剩余部分在合同工期进行一半时一次划拨完毕,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总额的30%,剩余部分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支付。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