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做好2009年度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局,省市政行业协会,省防腐保温协会:
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管〔2005〕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09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标化工地)管理和申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日常监管各项工作。要按照《办法》的各项要求,严格标准,好中择优,把本地区、本部门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优胜的,尤其是对当地安全生产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的工程项目推荐上来。
二、各地、各部门要在2009年7月30日前组织对列入2009年度省安标化工地参选计划的工程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并填写检查表(见附表一,该表作为申报工地资料内容)。重点检查:一是申报工程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是工程规模(工程规模按《办法》执行,其中丽水、舟山、衢州市本级城区房屋建筑面积放宽至8千平方米,所属县(市)级城区房屋建筑面积放宽至5千平方米)和申报企业条件符合情况;三是申报工程是否将“参选牌”悬挂于工地大门口或显目位置和三阶段安全检查评分以及日常检查的情况;四是申报工程是否在2008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之间竣工、备案情况;五是申报企业对创建工地相关申报资料整理情况,尤其是照片和录像资料是否正确和全面。通过检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要取消申报2009年度省安标化工地资格。
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列入创省安标化工地计划的工程必须在大门口或显目处悬挂“参选牌”。
(一)各地、各部门要将列入参选2009年度省安标化工地的工程挂“参选牌”情况于8月20日前按附表二的要求上报我局。该表中每一项必须完整填写,同时发送到电子邮件:liqigen668@sina.com。
(二)因竣工时间超出2008年9月30日,且挂2008年度参选牌的申报工程和已挂2009年度参选牌且2009年9月30日不能竣工的工程,必须在附表二备注栏中表述清楚。
(三)附表二中未列入或未挂参选牌的工程,不能申报2009年省安标化工地。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申报数,不得超报。凡超报的地区或部门,按上报顺序排序靠后的为自然淘汰,不列入今年的评审范围。2009年度申报指标见附表三。
五、各地、各部门按照申报指标,将2009年度省安标化工地的申报资料于2009年11月12—13日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地对省安标化工地管理工作和挂牌工程上报情况适时对各申报工程进行实地抽查。
附件:1.2009年度省安标化工地参选工程检查表
2.挂“参选牌”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
3.申报2009年度省安标化工地指标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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